(2011年11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1月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5月25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節約能源條例〉等8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7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煤礦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煤礦企業的主體責任,建立煤礦企業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省、產煤地區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礦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促進煤礦安全生產的產業政策和規章;支持煤礦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技術改造和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支持煤礦企業采用安全生產適用技術和新標準、新裝備、新工藝。
第五條省、產煤地區市、縣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本地區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的監督管理。
產煤地區鄉(鎮)人民政府依照管理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工商、國土資源、環保、衛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有關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煤礦企業是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包括煤礦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下同)對本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主要技術負責人負有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